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房屋却未办理登记,能取得房子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6-04 09:53) 点击:245 |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房屋却未办理登记,能取得房子吗? 案例:2015年9月,仇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仇某将自己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总价款135万元。李某在合同签订的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仇某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因房屋未满两年,双方为避税,并未办理登记手续。到了2016年4月份,张某突然到案涉房屋找到李某,称仇某已将该房屋出售给自己,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要求李某腾房,李某急忙找仇某交涉,但仇某避而不见,拒绝接听电话。于是李某将仇某、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仇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主张自己并不知道仇某李某之间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己与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并且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仇某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原告李某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李某可以依合同向仇某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不登记,买方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并非买方交了钱,卖方交了房,房屋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即使双方钱货两清,房屋在法律上还是归卖方所有,卖方可以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购买该房屋并进行登记过户,第三人则获得该房屋产权。原来的买方只能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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