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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购房人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6-04 09:54)    点击:203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购房人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4月,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购得一处住房,总价款180万元,合同未就房屋内管线铺设问题进行约定,交房前,某公司致函张某称,房屋内有管道通过,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居室的使和美观。张某收到后立即向某公司回函,要求房屋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进行公共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

后张某将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某公司明知房屋有管道铺设,却未告知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某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张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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