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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毗邻高速公路受超标噪音污染,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6-04 10:06)    点击:187

商品房毗邻高速公路受超标噪音污染,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20157月,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某公司在京港澳高速附近开发的某花园小区一套。201610月交房后邹某装修入住。入住后邹某发现高速公路上车来车往噪音很大,严重影响自己休息。于是邹某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合同,被某公司拒绝。于是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在邹某购房时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噪音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邹某的请求于法无据,于是判决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在高速公路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邹某诉称的交通运输噪音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此邹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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