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购买房屋,构成“跳单”违约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6-06 10:10) 点击:197 |
买方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购买房屋,构成“跳单”违约吗? 2016年下半年,原产权人秦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16年10月12日,乙某中介公司带张某看了该房屋;11月14日,丁某中介公司带张某之妻看了该房屋;11月17日,国某中介公司(以下称国某公司)带张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张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张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张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张某有关联的人,利用国某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国某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张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国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国某公司对该房屋报价高于丁某公司报价。11月20日,在丁某公司居间撮合下,张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向丁某公司支付佣金1.08万元。 国某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6万元,遭到张某的拒绝。于是国某公司将张某起诉到法院,称:张某利用国某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按约定支付国某公司违约金1.6万元。张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秦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国某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张某并没有利用国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并没有利用国某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原告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国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张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张某并没有利用国某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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