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只交了定金后卖方违约,买方起诉要求过户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6-06 10:13) 点击:195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只交了定金后卖方违约,买方起诉要求过户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买方乔某与卖方李某在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某处房产出售给乔某,房屋价格44.7万元,乔某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尾款,首付款87000元,在签订合同7日内支付,同时向中介公司提交贷款审批资料由中介帮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定金10000元,签订合同时交付。李某的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由李某自行结清。 在签订合同3日内乔某便向中介公司提交了贷款审批所需资料,但没有按约定7日内向李某支付首付款,李某要求付首付款时,中介工作人员称房管局需资金监管,在网签时需将首付款汇入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故现在不能向李某支付首付款,合同上约定是因为合同有漏洞,房管局的过户政策变了之后合同范本没有及时更改。后李某又无意中在网上查到在签约当天乔某便将自己的房子以60万元的价格挂到网上出售,遂告知对方房子不卖了。后协商无果,乔某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除上述事实外,乔某起诉时尚未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李某也未结清涉诉房屋的贷款。且乔某在签约时隐瞒了其名下已有一套正在偿还按揭贷款的房屋的事实。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已在某银行设定了抵押权,继续履行合同将直接影响案外人某银行的合法利益,在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某银行同意涉案房产的转让及许可原告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履行将使银行的抵押权利益失去保障。本案原告未按约定履行首付款支付义务,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 (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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