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一房二卖被判赔偿损失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7-02 14:00) 点击:251 |
房主一房二卖被判赔偿损失
29岁的王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为了能在石家庄市中心买套婚房,他关注了很久却一直下不了手,不为别的,只为房价涨得过高过快。2009年7月底,正是金融危机过后房价一日三涨的时候,婚期将到的王某不敢再等了。随后他看中了中山路5号一套建筑面积为29.55平米的单身公寓房,与房主江某见面后,几经讨价还价,王某最终以50.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拿下。因交易房屋当时处于出租状态,双方约定首付款46.5万元在同年11月27日(即租赁期满日)前支付,并在该日前办理过户手续。8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接下来,王某忙着筹钱只等对方按时交房了。 也许是因为当时房价实在涨得太快的原因,经不住诱惑的江某于同年11月12日又将房子卖给了一个叫武某的人,并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一次江某把房子卖到了60万元,比当初与王某合同上约定的房价高出了9.5万元。就在江某还沉浸在多卖近10万元的兴奋之中时,她与王某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王某找上门后,麻烦说来就来。王某很生气、很愤怒,但也很无奈,因为房屋交易一旦完成过户登记,再把它改在自己名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但王某表示不会就此罢休。 为了如期完婚,王某随后又硬着头皮买了一套与江某房屋面积差不多的公寓房,但据称房款却为之多付了20万。事后王某又去找江某讨说法,在协商赔偿损失不能达成一致的无奈下,他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石家庄市某区法院,要求江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实际损失7.5万元(扣除多返还的两万元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签定的合同性质产生争议,王某认定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江某则坚持认为是定金合同。江某还辩称多次催王某支付首付款,但王某拒不履行,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 5月11日,某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和江某签订的合同,对涉案房屋的地点、面积、总价、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写明首付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但双方合同内容载明,王某付款后双方应于2009年11月27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据此可以确定王某付款的期限应在此时间前。但江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并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要求江某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房价上涨,由于江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王某此后购房实际支出了更多的资金。江某与案外人约定的总房价高出原被告约定的总房价9.5万元,原告主张9.5万元为其损失,法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适用定金罚则,江某双倍返还定金,故王某主张江某赔偿实际损失7.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某双倍返还王某购房定金4万元,并一次性赔偿王某损失7.5万元。案件诉讼费1300元,亦由江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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