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已经购买但尚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的公房,在双方离婚时可否分割?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7-07 16:35) 点击:365 |
夫妻双方已经购买但尚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的公房,在双方离婚时可否分割?
马先生与赵女士1992年结婚。1996年俩人花费3万元以房改时的标准价从马先生的单位购买了一套公房。现在俩人面临离婚,房屋的市场价已达30余万元,可是俩人手头仅有马先生单位出具的3万元的购房收据一张,房屋的产权证仍没有办下来。问:这套房屋可以进行产权分割吗?
律师观点: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单位出售的公房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仍归单位所有,故该套房屋尚无法进行产权分割。如果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也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居住,待, , , , , 取得房产证后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进行产权分割。当然,本案中马赵俩人完全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由另一方参照房屋的市场价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如果约定归马先生所有,则由于马先生本人就是公房单位的员工,故今后办理产权证时会比较方便。如果约定房产归赵女士所有,则双方应同时约定马先生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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