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名义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7-07 16:38) 点击:247 |
以一方名义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张先生和赵女士夫妇2003年购买了一套88万元的商品房。俩人用家庭积蓄支付了26万元的首付,剩余62万元以张先生的名义申请的按揭贷款。每月3000余元的月供款都是由张先生从自己的工资卡中直接扣划交纳。目前俩人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此时贷款余额为60万元。双方在如何分割房产上产生了争议。张先生认为买房和贷款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且还款也是以自己工资支付的,因此,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但赵女士认为房产目前已增值到120万元左右,故亦要求取得该房产。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首先,由于按揭房产在取得房产证的同时要为银行设定抵押权,法院通常将其作为所有权不完全的房产对待,在双方就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时,一般暂不直接判决房产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先判决由一方使用,待还完银行贷款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再根据一方的起诉判决房产的归属。因此,目前情况下,双方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房产的归属问题。
其次,张先生提出的房产应当归自己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该房产虽是以张先生名义购买,但购房的首付款却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且购房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先生的名义贷款时,赵女士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月供款虽然是从张先生的工资中支付,但其工资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还款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还款。
再次,由于房产的升值,本案中双方实际上均希望取得房产。基于此,双方可以参考房屋的市场价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协商,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考虑到张先生实际收入较赵女士高,且房产归其所有后亦不需要再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如果张先生同意房屋按市值作价120万元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给予赵女士30万元(120万元减去60万元债务后的一半)经济补偿,并由张先生继续承担全部银行债务。采取这种方式由于不涉及到房产过户,故不需要银行同意,所以是比较简便快捷的分割方式。
如果双方协商由赵女士取得房产的话,则双方必须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并取得银行同意办理转按揭手续后,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往往担心贷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而不予同意房产过户。这样,会导致房产分割在没有还清贷款前暂时无法进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时,即使是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借款手续,银行也会要求另一方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就所购房屋设定抵押的书面承诺。因此,在未还清按揭房屋的贷款前,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分割房产的,即使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但对于另一方而言,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一旦取得房产的一方今后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时,银行是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还款的连带责任的。该连带责任并不因双方的离婚而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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