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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守章程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8-10 11:27)    点击:311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守章程规定


    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某纺织厂成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秦某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系公司原始股东。因公司章程有关公司回购、股权转让事项等规定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不符,故该公司于2006年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权益可以而且只能转让给公司现有股东。除现有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受让公司股权。股东要求转让股权但无任何现有股东愿意受让股权的,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回购日上一年度经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公司净资产计算。”
    2014年,该纺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经超过三分之二的比例通过《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并据此作出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如果一方希望将其在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但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后无任何其他股东愿意单独受让的,则由其他股东按各自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受让,受让价格按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80%计算。”秦某参加了上述两次股东会会议,但均对上述决议投了反对票,并拒绝在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签字。
    2014年12月,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决议》侵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公平退出股份的权利,要求确认该决议以及公司根据该决议修改的章程无效。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规定旨在尊重公司自治,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同时,某服装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股东会决议》,符合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法律规定,同时,据此决议修正的公司章程也是有效的。故法院判决某纺织公司修改的《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公司修改后的章程也属有效。因此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秦某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则;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
    一、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则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因而公司章程有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之称,它是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处理内外关系的重要文件。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中,某纺织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股东会决议》,并据此作出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43条中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
    另外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规定是在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这就使公司章程的制定具有了公司自治的性质。
    具体到本案,某纺织公司章程所作出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完全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因而是有效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主要以公司股东之间转让为主,经公司股东同意向公司之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该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予了很大的自治空间。
    具体到本案,该纺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召开股东会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了调整。因此,该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是依法有效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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