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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被判刑,当事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8-13 17:07)    点击:40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肇事者可能会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受害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只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其实不然,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受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又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肇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这就是附事民事诉讼。两种诉讼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加害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但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与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有所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仍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各项权利,如果权利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案后单独就民事部分提起诉讼。在单独诉讼中既可以要求物质损失,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主要着眼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民事责任的目的则在于弥补侵害民事权利带来的损失,两者出发点有所不同。对于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必然同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并不因为肇事人受到了《刑法》的制裁而丧失索赔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可谓一举两得,既能解决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又能满足受害人求偿的要求。但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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