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8-27 15:30) 点击:250 |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案例:2014年5月,张某驾驶未续交强险的家用轿车,将朱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朱某构成八级伤残。本次事故给朱某造成各项损失14万余元。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 评析:本案中张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造成朱某伤害。对于朱某的损失,张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双方按责任进行分担。理由如下: 一、要求被告先行赔偿,符合国家立法宗旨。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就无法通过保险这种手段分散风险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此情形下,若按一般侵权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会使本来可由保险公司分担的风险因加害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而转嫁为受害人应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对受害人显然不公平。所以,明确此类案件由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而且还会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交强险,进而推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012年12月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交强险中的“受害人”系指除“本车人员”以外的不特定第三者,交强险的投保目的系在本车致他人损害时,使受害人得到保险赔偿,不投保交强险对车主及本车人员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而一旦未投保,让受害人按责任与侵权的车主按责任分担损失,明显对受害人不公平。让未投保的致害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分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因此,上述案例应由张某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朱某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双方按责任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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