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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必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8-29 09:30)    点击:3989

交通肇事罪必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呈上升趋势,因交通肇事而引起的民事与刑事交叉案件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民事与刑事的审理谁先行,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并行的争议,这种刑民交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呢?笔者就此谈谈初浅看法。

  

  一、存在争议的三种观点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由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应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受害人不能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先刑后民"观点。

  

  2、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属于违反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要承担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是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既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论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是附带民事诉讼,均要从有利于赔偿,保护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做到均衡适度。

  

  3、是先刑后民,还是刑附民,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讲,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应当先行审理,否则当平行审理。如果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并不影响民事诉讼对要件事实的认定,亦不影响对民事责任的确定,就不必先刑后民。无论如何选择,都应体现效率优先、权利保障、法律统一适用三个基本原则。

  

  二、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惑

  

  1、民事与刑事案件谁先审理,法官无所适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支持,应当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依据,因此应当刑事案件先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审判实践中,只要被告人或亲属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量刑时,就会给被告人从轻处罚,这说明,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果又直接左右刑事审判结果,这要求民事案件先审理。这种互为因果互为参照的关系,到底民事与刑事哪个先行审理,承办法官左右为难。

  

  2、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支持无所适从。如果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该支持。如果被告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与"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相冲突。

  

  3、诉讼费的缴纳规定相冲突,同样是主张民事权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缴纳诉讼费,而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则无需缴纳诉讼费。

  

  三、笔者观点

  

  1"先刑后民"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没有"先刑后民"之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把移送的条件确定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意思。

  

  2、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的选择权,当事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这种选择权不是绝对的,应因案而异。如果案情简单,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应选择附带民事诉讼渠道。如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刑事案件先行审理。因为只有确定被告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后才能确定是否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遇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以刑事案件在先审理为原则。如果案情复杂,不适宜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当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有的案件由于犯罪分子长期不能归案,从而导致既不能及时追究犯罪,民事赔偿权利也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先刑后民,受害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因为长期抓不到犯罪分子而无法得到赔偿,并且也会使正常的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

  

  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处理此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也是复杂的,简单的适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都不可能涵盖此类案件的所有类型。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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