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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关问答(二)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8-30 16:17)    点击:203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关问答(二)



    一、问: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当事人如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主张权利?
    答: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对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3、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二、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个被侵权人的,如何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答: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个被侵权人,除去部分人不行使权利之外,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三、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交强险是否免赔?
    答: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四、若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交强险是否免赔?
    答: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另行要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五、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有哪些权利?
    答: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向法院起诉时,是否应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答: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起诉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和商业险理赔范围内给予了赔偿并且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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